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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
(1)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2)证券公司推荐公司挂牌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代理客户买卖区域性市场挂牌产品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开展其他业务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3)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合理确定参与的数量和地域,制定开展区域性市场业务方案,建立健全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4)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守法合规,遵守区域性市场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制度,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5)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6)证券公司应建立与区域性市场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7)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对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实施自律管理。
第7节 其他业务
相关科目上一条:直接投资相关规则 下一条: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