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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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节 证券一级市场
相关科目上一条: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下一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