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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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2)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3)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4)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5)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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