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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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②基金的运作方式。③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⑤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⑥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⑦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⑧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⑨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⑩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
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实行产品备案制度,体现了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区别监管的理念。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允许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当事人对于设置基金托管人做例外约定,即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④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⑤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⑥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为规范
与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相比,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加宽泛。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上一条: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和行为的监管 下一条:道德的概念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