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海外证券市场投资的交易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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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基金公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交易与结算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要求

应当由境内资产托管机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2.境外投资顾问的含义及职责

(1)投资顾问的含义

境外投资顾问(简称投资顾问)是指根据基金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2)投资顾问的职责

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3.境内机构投资者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1)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4)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第(3)项规定的限制。

4.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符合有关规定的资产托管机构(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1)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 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3)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投资者在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内进行投资。

(2)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账户,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

(3)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4)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

QDII基金境外投资的流程如下:

(1)基金会计在各投资市场开市前将头寸余额告知基金经理。

(2)基金经理/交易员通过交易系统下单给券商。

(3)券商在收到基金经理的指令后处理交易。

(4)交易部与券商通过OMGEO系统对每一笔交易进行实时比对,若发现差异直接与券商沟通,重新下达交易指令。

(5)在各交易市场收市后,券商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将成交回报分别以电子和书面形式发送给管理公司。

(6)基金会计接收券商发送的成交回报。

(7)将券商发送的成交回报和彭博系统中导出的交易数据先同时导入金手指系统进行各项字段明细的校验,无误后可用作估值数据。

(8)成交回报复核无误后,将交易的结算指令通过与托管行约定的方式发给境内托管行。

(9)境内托管行收到结算指令后,将结算指令发给境外托管行。

(10)境外托管行在收到境内托管行的指令后,和券商做结算准备。

(11)境外托管行和券商同时将结算结果反馈给管理人。

(12)境外托管行将结算结果放在网银平台上供境内托管人和管理人自行查询

【考点简介】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要求

(2)境外投资顾问的含义及职责

(3)境内机构投资者委托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条件

(4)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应符合的条件

(5)QDII基金境外投资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