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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节 从业资格
相关科目上一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 下一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