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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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的制度安排
证券公司债券应当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
1.证券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申请债券上市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遵守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债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2)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 000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债券到期前1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
2.终止上市或暂停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3.债券的转让
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
债券的转让应当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定向发行债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经审查确认的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并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手续。合格投资者只能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注册的证券账户进行债券的申购、受让等投资活动,并填制债券的认购表或受让表。
第2节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相关科目- 【考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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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的制度安排:
(1)证券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2)终止上市或暂停交易;
(3)债券的转让。
上一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 下一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