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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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

(1)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豁免注册。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应当报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质、注册资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报告安排等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实行自律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不表明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未经注册或者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基金合同草案应当具备基金合同必备内容,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另外,此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文本只能是基金合同草案,因其尚未正式成立和生效。基金合同的正式成立与生效时间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即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