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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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②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③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④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⑤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一条: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下一条: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