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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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简介】

1.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2)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3)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上述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上述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3)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